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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管理(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9浏览:62次

消防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研究?

消防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思路第一,科学地进行消防设计。消防工程的质量保障需要一个科学、规范、优质的设计作为重要的前提保障。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所实施的项目必须与资质等级相符,不允许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主管消防工程施工的行政部门每年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审,对不具备施工条件和施工质量与资质等级不符的企业,按照规定,该吊销证书的吊销证书、该降级的降级。

施工设计环节是整个消防工程的重要环节,对后期施工情况产生着关键影响。

第四,消防系统的施工方法主要包括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与施工组织设计两部分内容。由于消防系统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在质检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标准进行检查,同时要设立责任追究责任制,所有的质量检查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检查结果要做到公正、科学。

必须采取措施来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避免消防验收工作的反复,造成浪费。我们应对整个消防工程的各个环节加强控制,提前制定质量控制措施。(1)施工前保证施工人员全面掌握设计图纸的要求,并按图纸及规范展开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没有设立消防施工指导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没有配置全职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这就导致施工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混乱无序,相关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1、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2、《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

3、消防设计备案属于行政许可。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最早由公安部于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第30号令,为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于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5、修订1次。2009年4月30日,发布2012年7月17日修订,2020年6月1日起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建筑工地周围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材料堆场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要求;建筑物内应设置标明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应急照明。(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m以上的高层建筑,还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临时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65mm,并随楼层的升高,每隔一层设一个消火栓口,配备水龙带,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最远点。

第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