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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强制监理的依据(强制监理的工程)

发布时间:2024-07-07浏览:67次

强制性监理工程范围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一)大、中型工程项目;(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需要强制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法律分析: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其主要的监理依据有()。

1、如图1所示,监理单位可以接受工程业主的委托,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监理服务。此外,监理单位还可将其服务范围扩展到工程项目前期决策阶段,为工程业主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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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5、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方案和监理细则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监理方案和监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竣工预验收,并签署意见。

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法律分析:强制监理的工作范围是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独立监理范围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强制监理范围包括:国家重点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