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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发布时间:2024-08-10浏览:3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旨在落实土地保护政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损毁者负责复垦,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则由政府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也由政府负责。

土地复垦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目标是修复因生产和自然灾害导致的土地损坏,使其重新具备利用价值。

土地复垦是一项关键的环保工程,其目的是恢复因生产建设活动或自然灾害而受损的土地至可利用状态。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各级政府在土地复垦项目中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对那些因历史原因而无法追溯复垦责任人的土地损毁进行复垦工作。 负责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土地进行整治与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第592号令,于2011年3月5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确保土地复垦制度的各项措施得到实施,并严格监管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土地复垦复耕标准

一般而言,土地复垦复耕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壤质量:土壤需要达到一定的肥力水平,含有适量的有机质、氮、磷、钾等植物生长所需的养分,pH值、盐分等也应符合农作物生长的要求。地形地貌:复垦后的土地要有适宜的坡度、排水条件和耕作层深度,以保证植物的正常生长和水土保持。

“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定的标准。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复耕还田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土地复耕的补偿费,按照实际减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由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缴纳。

土地复耕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土地复垦补偿费按实际减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企业或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其他土地损失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损失补偿标准,减半征收。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主要包括复垦土壤质量、植被恢复、地形地貌恢复、环境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为确保土地复垦质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确保复垦土地的生态功能和生产力得到恢复和提升。详细解释 复垦土壤质量控制标准 土壤是土地复垦的核心,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复垦后的土地质量。

法律分析: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如下: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 ,任何一种土地资源被破坏以后,很难使其绝对地恢复成原有的状况,而只能通过尽量地减少由于破坏所造成后果,使其达到原有的适宜性和生产力。实际上,这是土地复垦所能达到的最高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确定应遵循保护土壤、水资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的原则。(4)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确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若损毁土地复垦遇到特殊条件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

行政裁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

恢复原则: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核心是恢复林地土壤和原有植被,实施原地、同面积、等质量的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一般包括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对于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情况,应彻底清除后再覆土。

法律义务。根据查询法律网显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为了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自2012年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首要目标是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多元效益,优先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可复垦耕地恢复为耕地。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